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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养人员如何享受照护商业保险补助?
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: 2026-10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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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后已参加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伤养服务人员,由伤养服务机构继续缴纳补充工伤保险。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居家伤养150元/月/人(不足半个月按75元)、住院伤养月人均500元/月/人(不足半个月按250元)的标准,给予伤养服务机构伤养照护补助,用于抵减接受伤养服务人员承担的照护服务费用。

(二)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伤养服务人员,由伤养服务机构按照居家伤养100元/月/人、住院伤养400元/月/人的标准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。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居家伤养150元/月/人(不足半个月按75元/人)、住院伤养服务600元/月/人(不足半个月按300元/人)的标准,给予伤养服务机构伤养照护补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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